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
| 发文机关: 其它 | 文件类别: 通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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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标 题: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| 发文字号: 财税〔2011〕76号 |
| 发布日期: 2011-08-26 | 成文日期: 2011-08-26 |
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国家税务局、地方税务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:
经国务院批准,现就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:
一、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、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,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。
二、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,以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。
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
二○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